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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07 [来源]: [浏览次数]:

衡水学院青年志愿

服务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并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志愿服务活动: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管理机构

衡水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青年志愿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在党组织领导下,“团组织指导,志愿者协会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运行机制,即在校院两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对全校性的和院系级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活动负主要责任,进一步完善对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培训和管理模式,最终形成“校团委(校级志愿者协会)—团总支(院系志愿者协会)—班级团支部(基层志愿者小组)”的组织网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学院所有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组织。

第一章 注册志愿者

第四条 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誓词为: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口号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注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注册的在校生。

第六条 注册程序

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会员入会需进行注册,由志愿者组织每学年注册一次。志愿者注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到相关志愿者组织填写“衡水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需进行宣誓,领取全国通用的“中国注册志愿者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工本费由本人承担),参加我校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第七条 志愿服务登记表

《衡水学院志愿服务登记表》是我校注册志愿者制度的志愿服务登记凭证,登记表内容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和荣誉记录等,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和评选优秀的基本凭证。

志愿服务登记表于毕业离校前存入本人档案。志愿服务证的填写规则按相关文件要求,但应和志愿服务登记表内有关志愿服务记录一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登记表填写

志愿服务登记表填写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 参与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活动信息录入“衡水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管理系统”。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审核确认。

(二) 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以小时为单位,按每次活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不足半小时的活动不予注册,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按一小时注册,以此类推。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及提供的培训;

(二)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申请成为衡水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和临时志愿服务组织的会员;

(四) 优先获得所在及其它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注册志愿者对其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决定和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可以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八) 参加衡水学院及上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誓词承诺;

(二) 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注册的志愿者不得擅自以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活动;

(五) 注册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予各级志愿者活动的赞助;

(六)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 原则上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申请

所有以“衡水学院青年志愿者”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需事前由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衡水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申请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须得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在校外活动须得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衡水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申请表》

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志愿服务内容等。在校外开展的、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校外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必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十三条 活动总结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提交活动简报、活动现场有全体人员的照片和《衡水学院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人员登记表》。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注册志愿者考核与奖励

校团委根据志愿者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以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制度为基础,以服务质量考评为重点,以志愿者协会为依托,建立校院两级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考核机制。同时,把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到评优评奖体系中。今后,综合性的评优评奖都要把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原则上都要从优秀志愿者中推荐。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团组织不得作为推优对象推荐,党组织不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学生党员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其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日常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处分办法

对不履行青年志愿者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注册志愿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其会籍。

注册志愿者如做出有损团队名誉或连续半年不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却在未向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不参加者,给予退会除名,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会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会的,必须递交退会申请,由所在注册志愿者组织审议决定并报院团委备案。

被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恢复;

在学生评优工作中,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小时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纳入各项评优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衡水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618